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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3號原 告 楊慧貞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生活工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84,360元(含工資86,718元、舊制退休金及新制資遣費697,642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84,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7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6,98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90元(計算式:10,470元-6,980元=3,49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