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30號原 告 陳偉豪被 告 興亞迪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大石滋訴訟代理人 蔡信章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1、12條亦有明文。又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勞工退休準備金部分,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78號、100年度台抗字第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受確認判決之法律利益,應以其繼續任職於被告所能獲得利益為準,而原告為民國00年00月0日生,則原告自115年2月2日起至其強制退休65歲為止,已逾5年,依上開規定存續期間以5年計算,是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2,000元【計算式:(每月薪資34,000元+每月餐費補助3,000元+每月油資補助1,200元)×12月×5年=2,292,000元】;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528,400元(含薪資408,000元、餐費補助36,000元、油資補助14,400元(上開項目均自115年2月2日起,暫以12個月計算)、年終獎金34,000元特休未休折算16,000元及勞健保損失2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528,400元,又第2項聲明係以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且自經濟上觀之,均與第1項請求訴訟目的同一,應以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92,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41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8,940元,應徵裁判費9,470元【計算式:28,410元-18,940元=9,47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