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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47號原 告 蔡潤諒

董登陸上列原告與被告永義得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人各新臺幣(下同)163,876元(含資遣費47,156元、增加之生活費116,720元),並各提繳8,752元至原告個人退休金專戶,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45,256元(計算式:163,876元×2+8,752元×2=345,2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惟其中請求資遣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合計111,816元部分,應徵裁判費1,76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1,174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76元(計算式:4,750元-1,174元=3,576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等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