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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48號原 告 邱佐智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振祐等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3人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4,168元(含醫療費用29,968元、看護費用114,000元、不能工作損失110,200元、慰撫金300,000元);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張德偉給付工資8,7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62,868元(計算式:554,168元+8,700元=562,8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惟其中請求工資8,70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1,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計算式:7,610元-1,000元=6,61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4年度救字第48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