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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41號原 告 蔡淑華即伊2髮藝設計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楷若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童郁惠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