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59號原 告 蔡宗宏訴訟代理人 黃裕仁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怡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26,2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561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5年度救字第25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謝建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經查得被告謝建宗戶籍址與起訴狀所列不同時,請併依異址數提出起訴狀及附件繕本,以供本院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