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5號聲 請 人 張博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森彬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733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