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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52號原 告 林達朗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龔芮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業績獎金新臺幣(下同)271,212元,訴訟標的金額為271,2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2,56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0元(計算式:3,840元-2,560元=1,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