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53號原 告 楊怡姍訴訟代理人 顏知樂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菓風食品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加班費新臺幣(下同)166,289元、不當扣薪8,000元,並提繳40,453元至原告之勞退金個人專戶,訴訟標的金額為214,7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2,04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0元(計算式:3,060元-2,040元=1,02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