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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67號原 告 黃珮茹上列原告與被告聖威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