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76號聲 請 人 陳玉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四維清潔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調解聲明第2項請求相對人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聲請人,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免徵聲請費;至調解聲明第1、3項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0,897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