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73號原 告 莊凱宇被 告 達隆電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秋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1、12條亦有明文。又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勞工退休準備金部分,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78號、100年度台抗字第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原告可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以其繼續任職於被告所能獲得利益為準,而原告為民國00年0月生,則自115年2月6日起至其強制退休65歲為止,已逾5年,依上開規定存續期間以5年計算,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11,280元【(每月薪資43,100元+按月提繳之勞工退休金2,088元)×12月×5年=2,711,280元】;聲明第2、3項請求被告按月給付43,100元及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2,088元之部分,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應認數項標的互相競合,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其中價額最高者即訴之聲明第1項之價額定之;聲明第4項請求被告給付10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1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2,811,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494元。惟其中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存在2,711,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24元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22,216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78元(計算式:34,494元-22,216元=12,278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