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96號原 告 王啓益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秀雲即紅鑫科技企業社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24,501元(含工資補償780,000元、失能補償990,000元、醫療費用140,074元、看護費用252,000元、精神慰撫金500,000元、勞動能力減損1,262,427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邱秀雲即紅鑫科技企業社應提繳44,992元至原告退休金個人專戶,訴訟標的金額為3,969,493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949元,惟其中工資補償780,000元、提繳44,992元至原告退休金個人專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0元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7,32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22元(計算式:47,949元-7,327元=40,622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