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97號原 告 賴杏瀅上列原告與被告利尚道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15,640元(計算式:增加生活上需要7,820元+精神慰撫金200,000元+懲罰性賠償金207,820元=415,64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15,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