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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勞訴字第 34 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勞訴字第34號原 告 張○○訴訟代理人(法扶律師) 顏知樂律師被 告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左營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佩芳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98年11月23日至114年10月31日止受僱於被告擔任○○○○,勞動契約終止前6個月每月平均薪資為新臺幣(下同)49,221元。於114年間,被告要求原告跨縣市支援ooooo等地工作,造成總務部門人力不足,實際增加工作時數、負擔,被告卻未予交通補助,且以刻意變更出勤打卡方式規避給付加班費。嗣後被告指示總務部門員工需至服務台輪班,並調動2名人力至顧客服務中心工作,蓄意增加原告工作部門之額外工作負擔,逼迫員工自行離職,而遂行裁減員工人數之目的,屬對原告勞動條件之不利益變更,屬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0條之1規定之行為,原告僅得於114年10月31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295,326元,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又因原告不服從被告之違法職務調動,故遭受被告之店長○○○以言語貶損對待之職場霸凌,致原告身心嚴重受創就醫,原告因而向被告提出申訴,惟原告未曾至職場霸凌調查委員會陳述意見,亦未收到調查報告,應認被告未建立防止職場霸凌機制,致原告遭受被告職員霸凌行為,故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200,000元,爰依勞基法第14條第4項、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2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95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第6條第2項第3款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495,32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開立記載離職事由為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予原告。

二、被告則以:因被告所屬之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光三越)籌備已久的ooooo店將開始營業,需其他分店人力輪派支援,被告因此安排原告協助支援ooooo店,支援工作性質類似,未增加負擔或額外增加工作時間,屬原告能勝任之工作,且安排原告支援日期僅有114年8月31日、9月3日、9月6日、9月14日(原告請病假而未支援)及9月17日,支援之交通時間均計入工作時間內,並無規避加班費之情形,如有加班情事,亦已給付加班費。又被告原本雖有總務部門人員支援服務台之規劃,然尚未實際執行即已取消,被告並未對原告進行任何職務調動,亦未增加原告任何工作負擔,又原告聲稱遭被告店長○○○職場霸凌之情事,經被告組成職場不法侵害申訴處理委員會調查後,結果為不成立,堪認原告並無遭職場霸凌之情事。而原告係於114年9月29日自請離職,其向被告請求給付資遣費、賠償精神慰撫金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均無理由等語為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㈠被告有無不當調動之行為?⒈按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

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勞基法第10條之1定有明文。

⒉原告主張被告有不當調動之行為,原告自得依法終止勞動契

約等語,然為被告所否認,辯稱:上開支援服務台及調動,均屬規劃階段,且非對原告進行職務調動,自無不當調動之情事等語。經查:

⑴被告辯稱並未對原告進行任何職務調動等語,為原告所不否

認,並自承:被告調總務單位的2名人力到顧客服務部門部分,沒有指明是原告,事實上也沒有真的去支援過服務台等語(見本院卷第272頁),則被告既未對原告之職務進行任何調動,實無從進一步認定被告對原告有違反勞基法第10條之1之職務調動行為,是原告主張被告有違反勞基法第10條之1之職務調動行為云云,實屬無據。

⑵原告雖又主張被告要求跨縣市支援ooooo等地工作,造成總務

部門人力不足,實際增加工作時數、負擔,被告卻未予交通補助,且以刻意變更出勤打卡方式規避給付加班費等語,然原告支援新光三越ooooo店之日期為114年8月31日、9月3日、9月6日、9月14日(原告請病假而未支援)及9月17日等情,有被告所提出之支援表及原告之差勤紀錄可查(見本院卷第111至113頁、第117至118頁),而原告係於支援期間結束後之114年9月29日方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且離職原因亦記載「這次主管調動,使組內工作量巨增,組內已有不小的聲音,接著公司要求支援服務台及兩位組員調動至顧服,完全沒有先跟組內進行溝通並瞭解業務推行是否有問題,造成組內成員巨大壓力,嘗試分配○○的業務給其他人,發現無法順利推動組內正常運作,且許多組員已萌生退意,慰留無果,本人對目前組內的狀況心力憔悴,也覺得這樣下去對身心會有巨大的傷害,這些狀況下只能先提離職」等語(見本院卷第241頁),未將被告指派原告支援新光三越ooooo店一事列為離職之原因,又原告提出離職之日期亦在支援新光三越ooooo店結束之後,故實難認定原告離職原因與被告指派原告支援新光三越ooooo店有關。至原告所提規避加班費一事,未見原告提出任何證據佐證,且被告已依原告之差勤紀錄給付原告加班費一節,有差勤紀錄及薪資單可佐(見本院卷第117至118頁、第247頁),故亦難認定被告有規避給付原告支援期間之加班費之情事。⑶原告另主張被告已下達調動指示,顯逾勞工可忍受之範圍,

原告自得依法終止勞動契約等語,查證人即被告總務課長黃足維到庭證稱:因為114年9月間經理開完會下來宣達說上面指示要總務2位同仁要去支援服務台,支援完服務台之後,明年有2位要調去顧客服務部門,所謂總務部門人力精簡計畫就是要調2人去顧客服務部門,但調派指定人員部分說是到明年(115年)再評估,總務員工在114年間原本有9個人,現在115年8月則是8個人,在原告等人離職後,沒有執行單純支援服務台部分,也沒有執行把2位總務人力調到顧服中心的計畫等語(見本院卷第311至313頁),堪認被告確有使總務部門人員支援服務台並調動2名總務人力至顧客服務部門之規劃,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要將原告調動至顧客服務部門,且原告亦自承被告並沒有指明是原告要調動至顧客服務部門(見本院卷第272頁),實難認定被告已對原告下達職務調動至顧客服務部門之指示。又縱可認定被告已規劃包括原告在內之總務部門員工需輪流支援服務台,然被告嗣後既未具體指示原告需支援之內容及時間,亦尚未使原告實際從事支援服務台之行為,客觀上亦難認定被告已對原告下達支援服務台之明確指示,況支援服務台之工作,雖有增加原告工作負荷之可能,然原告已自承先前週年慶有支援過服務台(見本院卷第272頁),顯見支援服務台之工作並非原告所不能勝任,且支援服務台之工作尚須進一步依實際支援之班表及內容,再比對原告原本工作之內容,方能判斷支援服務台之工作是否已逾勞工可忍受之程度,惟嗣後被告既未實際執行服務台支援之計畫,原告亦未提出其原本工作已達緊繃狀態之證據,實難僅因原告之想像,即認定支援服務台之工作已逾原告可忍受之範圍。

⑷原告再主張被告有總務部門人力精簡計畫,而藉此為逼迫原

告等員工離職之手段等語,然依證人上開證述,原告等人離職後,被告目前總務部門之人力為8人,若被告之目的係要精簡總務人力,則總務單位原本9人之編制,於將2名人力調至顧客服務部門後,所需人力應僅為7人,在原告等人離職之後,被告大可僅招募至編制7人即可,然被告除將總務單位仍補足至8人外,亦未繼續推行支援服務台之工作,故實難認定被告有以不當調動其他人、增加工作負擔之方式,來達成逼迫原告離職之目的。

⒊綜上,被告既尚未對原告為任何職務調動,亦尚無職務調動

之具體指示,自難認定被告對原告有違反勞基法第10條之1規定之不當調動。

㈡原告主張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

有無理由?原告固主張被告職務調動不合法,故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等語,然被告尚未對原告為任何職務調動,亦無對原告為職務調動之具體指示,已如前述,是原告主張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云云,自屬無據。

㈢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有無理由?

按雇主依勞基法第16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發給勞工資遣費;此規定於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準用之,勞基法第17條第1項、第14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係於114年9月29日自行申請離職,離職日期填載114年10月31日,離職原因並未提及被告有何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之行為等情,有員工離職申請單可查(見本院卷第241頁),客觀上僅得認定係原告自行依法預告被告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原告雖主張被告有不當調動職務行為而違反勞工法令等語,然被告尚無對原告為任何職務調動行為,已如前述,此外,原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其係依勞基法第14條之規定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自屬無據。

㈣原告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有無理由?

按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形之一離職;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及勞基法第19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非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與被告間之勞動契約,已如前述,此外,原告亦非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所規定非自願離職之情形,則原告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自屬無據。

㈤被告之店長○○○有無職場霸凌之行為?⒈按本法所稱職場霸凌,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

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職安法第22-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職場霸凌之情形涉及人與人關係之互動行為,形式及成因多元,尚不得逕依一方所述即概予認定,仍應確實觀察工作內容、職場環境、對工作之認知、應對方式、衝突原因、行為方式及結果等情形,並探究行為人之目的及動機等因素予以綜合判斷。另需考量受侵害之權利、行為人動機目的等,是否已超過社會一般人所容許之範疇,始能認定是否已具職場霸凌情事。

⒉原告主張被告之店長○○○於114年10月1日面談時,有為如附表

所示之言語,已構成職場霸凌等語,然○○○於附表所示之對話中,並無對原告為謾罵或人身攻擊之用語,言詞中固未肯定總務工作人員之不可替代性,然亦未至嚴重貶低總務職位之程度,亦非否定原告身為組長之工作表現,且○○○於對話過程中之語氣,經當庭勘驗勘驗結果略以 ㈠03:43至05:42:被告店長在對話過程中,言語聲音音量固然有所起伏,但聽起來並無攻擊性或壓迫感。㈡08:44至09:32:被告店長在對話過程中,音量較大,但有聽聞原告的笑聲,而且店長的語氣比較像是對原告抱怨,而非指責原告。 ㈢09:34至11:03:被告店長在對話過程中,言語聲音音量與先前大致相同,與原告談話的內容一樣是在對原告抱怨,而非指責原告工作上或能力上有何不足之處。㈣11:03至13:25:原告在對話過程中,有先提高音量向店長說明,店長也有提高音量針對原告所表示的意見進行回覆,店長的聲音有比較大聲,但聽起來是在說明她的想法,也有抱怨原告沒有要與她溝通,但聽起來並沒有壓迫感或辱罵原告之情況。㈤13:28至16:26:被告店長在對話過程中,言語聲音音量稍微緩和,與原告談話的內容是在對原告抱怨其他同仁,而非指責原告工作或能力上有何不足之處等情,有勘驗筆錄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424至426頁),足認○○○與原告對話之過程中,無論是對話之內容或語氣,均無壓迫或辱罵原告之情事。是從原告與○○○之對話內容中,客觀上均未見○○○有以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之言語壓迫原告,自難僅因原告自我之感受,即認定○○○之對話內容為職場霸凌之行為。

⒊原告雖主張整段錄音聽起來,我要發言時,店長就用更大的

聲音把我壓下來,此種情形也會造成我的壓力,用字遣詞也會有意無意酸我們,說我們沒有業務能力,或是拿我們與其他店比較等語,然整段錄音之內容甚少原告之發言,實難認定○○○有拒絕原告發言之情事,且○○○縱有對於總務部門之能力感到不滿,亦屬主管於管理上之合理評價,實難僅因○○○對於原告所屬部門之評價不高,即認○○○對於原告有職場霸凌之情事。

⒋綜上,○○○與原告僅為114年10月1日一次之對話行為,難認有

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原告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且依原告所提出之錄音內容,該次對話之情境尚屬平和,並無霸凌員工情節重大之情事,是原告主張被告之店長○○○有職場霸凌之行為云云,要難採信。

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有無理由?⒈按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並建立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職安法第6條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

⒉原告固主張遭被告店長職場霸凌後曾向被告提出申訴,惟原

告未曾至職場霸凌調查委員會陳述意見,亦未收到調查報告,應認被告未建立防止職場霸凌機制,致原告遭受被告職員霸凌行為,故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200,000元等語,然原告於114年10月23日向被告提出申訴後,被告組成職場不法侵害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共7人,包含1位勞工代表、1位外部專家律師及1位外部專家諮商心理師,並於114年11月10日以線上會議方式邀請原告參加會議,由原告於線上會議中陳述意見,經調查後,7位委員均認定原告申訴職場霸凌不成立等情,有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員工申訴書、會議紀錄及投票結果可查(見本院卷第127至171頁),堪認被告於原告申訴遭被告店長霸凌之後,確有建立申訴、調查及處理之程序,且經原告參與並表示意見,是原告主張被告違反職安法第6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云云,已與事實不符,要難採信,且被告店長○○○並無職場霸凌行為,已如前述,是原告主張因遭受職場霸凌而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云云,實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勞基法第14條第4項、勞退條例第12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95條第1項、職安法第6條第2項第3款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495,326元及遲延利息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陳述及所提其他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於判決之結果無影響,自無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秋珍附表 錄音 時間 內容 00:01 店長:要到10月31日嗎 00:02 原告:目前是我知道的應該都是到10月31日 00:10 店長:那你自己看的……你的看法是什麼? 00:13 原告:我的看法喔……我的看法基本上就是看公司怎樣…… 00:25 店長:他們有沒有走? 00:26 原告:不是不是,我覺得看公司的政策啦,因為如果真的還是持續要減員的話,那基本上總務這邊的業務可能是真的推不太起來 00:42 店長:總務有甚麼業務啊?喬翔 00:45 原告:很多啊,請購單啊,還有一些例行性的採購,還有驗貨區,還有Post機 00:58 店長:那你們有沒有想過,如果○經理退休了,然後○○○去哪一家店當部門主管,那你們不是就少兩個人嗎?那你們這些基本的業務都推得起來,但是○經理的業務你們有沒有辦法接得起來 01:16 原告:○經理的業務? 01:17 店長:我想的是這一個,我覺得○○不在,你甚至再找一個○○的分身,我都覺得這些事情是可以解決的,是往上的那一塊有問題,我是自己會一直覺得是往上的那一塊有問題 01:33 原告:那我就不知道,因為○經理那邊的東西我不會碰,他也不會讓我們去碰那些東西 01:46 店長:那你們課長(○○)的想法是什麼?你們課長的想法是什麼?我覺得我沒有辦法接受說什麼叫公司的政策,公司的政策一直都沒有變啊 01:56 原告:那? 01:57 店長:什麼叫公司的政策我不懂,我不知道為什麼?是誰談了什麼?有讓公司的政策這件事情,突然變得這麼的,這麼的嚴重 02:09 原告:基本上,人只要砍到一個程度就是,接下來的業務一定就是會推不起來 02:17 店長:啊營業還不是從60個剩30個,有倒嗎?還不是一樣做37億?然後前面的店長不行倒掉,經理倒掉,全部都倒掉,都倒掉就一直倒人進來就這樣,不是嗎?○○你們五人出去找工作,公司不會補五個來嗎?還不是會?那你們幹嘛還要去找工作?我真的不懂這一個邏輯耶?現在是五個人嗎?還是幾個?五個是不是? 03:09 店長:○○跟那個,○○跟…○○的想法是甚麼?○○整天只會碎碎念 03:15 原告:○○應該也是…因為勢必只要人員精簡,他的業務就是會去,分攤到其他人的身上。那基本上… 03:28 店長:那你們不能把他整併?把他整併減量嗎? 03:32 原告:沒有辦法!我覺得真的就是沒有辦法,如果今天真的有辦法,那我們有可能就是會… 08:40 店長:阿西門用幾個人? 03:41 原告:西門我不知道! 03:43 店長:要去問啊!你們就是在那邊情緒,我要大聲了!我今天也罵○○○,我說○○○!我已經打聽過了,人家做一百億的店,人家問我們做什麼,那有些事情不用做,有些事情要做,我就覺得你們很奇怪,你們用了八個人,然後在那邊,你看我我看你,然後這個業務不能做,那個業務不能做,然後還要四十幾歲,還要去找工作,有沒有搞錯啊?上面那兩個人那麼老了!他們不會退嗎?小北門才用兩個人,重點還用一個○○,○○嗎?○○?叫甚麼峰?中山店那一個 05:42 店長:○○○也是一直跟我抱怨!就○○○平啦!他都一直說是○○○害他的,我是不知道○○○怎麼害他啊!他就說以前是○○○害他的,然後害他就是後來他就是選擇去中山店,然後他就是心情很低落,所以他每天晚上都喝酒,他就跟我說他每天晚上都喝酒,然後我說「喝酒?你為什麼要喝酒」他說他睡不著,然後睡不著就喝酒,後來他看醫生,然後看醫生之後吃藥,又睡不著,然後又喝酒就等於吃藥又喝酒,然後就血管就塞住了!啊他也沒再幹嘛啊!他就情緒很高亢他就一直在那邊生氣!每天都在那邊生氣生氣生氣,○○速度多快啊!而且我只要一交辦韋德什麼事,他速度多快!當然中山店的業務就是很簡單,驗貨也是他,後來好像驗貨的也是他們幾個一起輪,我記得那個叫○○,還是叫○○,現在也調去○○○啦! 06:50 店長:所以他們只有三個人,○○○只有三個人,我們用了八個人,○○在那邊跟我說你做不出來?還在那邊因為要減一個人,所以要去找工作?我要不要告訴你○經理想甚麼?太棒了!這樣子全部蓋的話,店長我們的人力就…不是○經理我們要下降的是電機,是電機要外包,你現在好像搞錯單位了!他就說:不是啊!我覺得我也沒講什麼,為什麼他們就不要做了.我說:不是啊!那你到底講了什麼!你可以不要說謊,你告訴我你講了什麼啊,他就自己說,因為我二手在中山店的時候,他們都很討厭我,他在三多店的時候,他們都很討厭我,就全部離職,我說我有印象,○○對不對?○○那一群,他說對!○○○! 07:46 原告:○○○以前是我們的 07:49 店長:以前是電機,他老婆是○○以前是總務的,反正他們以前總務有五六個,後來剩下杜經理一個,沒關係我都全部學,我說沒有沒有,我現在沒有這樣,○經理因為你已經老了,你不可以!你不要不學!你要訓練新的人!他說:可以啊!所以我現在就有跟他們說,就訓練新的人啊,就砍兩個人了!我說○經理你再這樣講最後會跑沒半個人,結果他隔天來跟我說,他們都要離職了,他們都很討厭我,你們為什麼可以這樣對他啊?聽說很明顯你們都不跟他講話是不是?你還好啦!其他人啦! 08:25 原告:我想這個是風氣的問題 08:29 店長:什麼風氣? 08:32 原告:那是他自己個人的問題 08:34 店長:他的問題是什麼?你講給我聽 08:36 原告:沒有那是他的問題 08:37 店長:對他的問題是什麼? 08:39 原告:我不方便講! 08:41 店長:為什麼不方便? 08:42 原告:你可能要直接去問他會比較實在 08:44 店長:我是店長我在問你,你還在那邊不方便講,張○○你有毛病啊!我是要花多少時間在你們身上啊!我要氣死了我!一點業務能力都沒有!還在那邊搞這種小團體!還是我把○○○再一次記過啊!全部的人都推向○○○我煩死了!又來了,你們這個單位真的很怪耶!然後問這也不講實話,問那個也不講實話,要不然就叫處長自己來講,他講完的時候,如果大家都離職就離職啊,再從外面找就好了,不就得了,哪有什麼業務不能做的?拜託耶,然後他就搞什麼小圈圈啊!他自己個人是什麼問題,你們也不講,那不講你來坐在這邊幹嘛? 09:32 原告:嗯? 09:34 店長:這個問題要怎麼解決?那還不是無解嗎?為了他個人的問題,然後要離職,在這邊講公司的政策!我覺得你們這樣子很不應該耶,什麼叫公司的政策啊?還是你們想要讓我下台,我可以啦!我今天也跟張○○講,如果你要這麼衝動,你是因為我的話,你等到明年三月我就會走了!他還說他不是,我說那不是那你要什麼?我說我跟你講:○○○換任何一個店長來,公司的那一條政策,最後還是一樣是這樣子的,換任何人都是一樣,這裡不會賺錢,我就眼睛看得出來了,我怎麼不會算啊?會賺錢早就賺錢了,在我的手上還不能賺錢,誰來都不會賺錢的啦,我真的搞不清楚你們到底要幹嘛耶?○○○,○○○先跟○○○講,我跟他講話可能會跟他大罵,他又在那邊不講?討厭死了!應該是吧?又不想講,對不對?他個人的問題什麼問題,你們也沒有人要跟他溝通,你們就是在那邊,你們就是在那邊,搞一些小動作,啊要幹嘛? 10:59 原告:幹嘛? 11:03 店長:對啊搞小動作幹嘛? 11:05 原告:我們其實真的沒有要幹嘛,我們就是… 11:09 店長:你們就是要針對他啊,然後就一直說公司的政策啊! 11:15 原告:因為公司的政策就是,就是刪人的 11:16 店長:所以公司不能刪人就對了 11:19 原告:那既然公司如果要刪人的話,那我想可能我們就是先提早走就是這樣,因為遲早也會刪到我們的 ,其實我們很簡單…… 11:30 店長:其實我們就說電機外包,你們為什麼要搞成是總務外包呢 11:35 原告:不是是現在…… 11:38 店長:那刪人的業務就是都不能去支援就對了,你們八個人別人五個人可以做你們為什麼要八個人? 11:43 原告:恩…… 11:44 店長:你們為什麼要告訴你八個人還做不出來,別人五個人就做得出來,然後就在那邊覺得是別人的問題,○○我真的覺得你們這群男生很莫名其妙耶!然後你們跟誰同站在同一陣線? 12:04 原告:什麼站在同一陣線? 12:06 店長:你有跟營業站在同一陣線嗎?你有跟店長站在同一陣線?你有拿出你的問題來檢討嗎?你們有嗎?你們就是一句話!這個也不行那個也不行嘛!對不對?然後人家講話的時候,你們就是摔東西嘛,不接電話嘛,我都聽在耳裡! 我都沒有想要管你們! 12:23 原告:(嘆氣!) 12:25 店長:我能怎麼辦?然後你們現在一直講公司的政策傳到台北去,○○○(人事課長)在那邊莫名其妙說什麼要優退?我說什麼東西要優退啊?哪裡有優退的政策?這是什麼政策?公司的政策公司哪有這個政策?為什麼要講到最後要變優退?什麼叫優退?機電外包台北就機電外包了,又不是只有高雄在機電外包,機電外包大家不要去的時候,不是就是輪調,把人慢慢消化就是這樣嘛,因為你們五個人已經機電外包,那錢也是我們付的啊,也是新光三越付的,又不是新光三越不用付錢,你只是薪水不是領新光三越的薪水,你只是領新光什麼什麼保全,反正就是也是我們的子公司嘛!這種事情為什麼不去問別人怎麼處理?為什麼要自己在那邊亂講啊!對你看你來又是這種態度!沒有要跟我溝通!我問什麼就是不想要回答我!一直說公司的政策公司的政策! 13:25 原告:(嘆氣!) 13:28 店長:非常的奇怪,你在說公司的政策,不是就是在說我嗎?我怎麼了?我只是把我會議上講的,下面的人在那邊講什麼,我怎麼會知道?你們有講嗎?你們就集體丟了一個要離職,這不是集體不是針對是什麼,然後○○我覺得這些事情也不會怎樣啦!最後就是像嘉生(以前的系統組長)那時候這樣子,反正最後事情就是鬧一陣子,被大家說左營店的人就是很可怕,只要鬧一陣子,就看誰受傷嘛!就大家都受傷了!不會有人好過的!就大家都受傷了!這有什麼?這得到什麼?你們都四十幾歲!又不是二十!我也不知道你們到底在情緒什麼!你砍人!以前店長都在幹嘛?都在喝咖啡啦!現在店長都在幹嘛?不是被申訴啦!不然就是被說不會招商啦!不然就說都不會賺錢啦!不然就說業績不好啦!都是店長的問題!以前店長喝咖啡就好了!我如果是你,我就從這邊跳下去了!然後以前店長要問事情,人家還沒問人家就主動講,現在問事情還可以不回答?說是別人個人的問題?那我要怎麼辦?那就是我領導有問題啊!不然我怎麼辦?然後杜○○我一直跟他千交代萬交代,我說杜○○講話不要這麼直,千交代萬交代還不是這樣?然後你們課長就是在群組上跟你們講,他講完之後,你們就開始暴動,那課長沒有問題嗎?那課長他要來約談我?他不約談我,我還沒有認真看他是幾職等,我真的也不知道,你們到底是幾職等,因為我覺得這是個人的隱私的問題,那如果你要講公司的事,就是有很多不公平啦!然後只是砍人而已,多的很!那我也講不公平,為什麼副店可以在台北養尊處優,在那邊招商都招不到,他都不用負責任何的業績跟績效,他每天週休?為什麼不來比?營業每個人在那邊說他們招啊招啊招不到!招不到為什麼,為什麼都是我負擔責任?那不然你去台北!人家會選你嗎?你對我生氣的時候,啊不然我推薦你,如果台北要選你,你就去,人家會選你嗎? 15:26 原告:(嘆氣!) 15:34 店長:你們每個人都有情緒,我也有情緒啊!跟你們溝通的時候你們都不講,好像在問木頭,怎麼問都不說,再來說我很兇啦!說我獨裁,你們怎麼不去看人事怎麼獨裁?那個輪一個禮拜是我講的嗎?他怎麼坐在這邊吼我的,我才要吼他勒!你當店長好了啦!都你來決定 17:03 原告:(嘆氣!) 17:14 店長:太奇怪了吧?然後就抓了一個人兩個人就在那邊鬧!然後就抓了一個○○要離職,就在那邊做不下去了!這也太怪了吧?電腦不就是死的東西,有甚麼困難到真的連學都沒辦法學的?不想學啦,對不對?不爽!因為很怕到時候就是砍到自己,所以不想學,應該是這種心情即然後就覺得這間公司很爛,只會砍人 17:53 原告:(嘆氣!)

裁判日期: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