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審國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國字第7號原 告 伍榆安訴訟代理人 伍宏杰

蔡琪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0日以115年度補字第423號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5年5月25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