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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審建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建字第34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張列綱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美心林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5,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