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05號原 告 尚容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巧容原 告 淧特拉國際跨業殿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巧容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4年12月16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