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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3號原 告 蔣克威訴訟代理人 黃燦堂律師被 告 王瀞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經查被告戶籍地址位於高雄市大寮區,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