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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2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73號再審原告 方秋海法定代理人 方信翔再審被告 田張月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3年1月29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2號、113年10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重上字第40號請求返還土地事件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9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2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重上字第40號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判決提起再審,因上開案件係就同一事件所為之第一審、第二審判決,依上開規定,應專屬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管轄。玆再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且原告已於民國115年3月16日具狀聲請移轉管轄(見補字卷第51頁),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2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