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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3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345號原 告 趙成玉訴訟代理人 張嘉東被 告 黃文靖

黃家玲

黃家茹黃家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丙類事件;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3項第6款、第7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其為被繼承人黃火炎之配偶,與被告等人均為黃火炎之繼承人,黃火炎死後遺有起訴狀原證4附表所列遺產(下稱系爭遺產),惟被告等人前已擅自共同分割系爭遺產,原告曾與被告等人協商重新平均分配系爭遺產,惟竟遭渠等拒絕,爰請求重新平均分配系爭遺產等語,揆諸前揭說明,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所定丙類家事事件。又黃火炎生前最後戶籍地址係於高雄岡山區(審訴卷第27頁),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