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355號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劉怡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A02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以114年度婚字第194號裁定移送而來),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8,0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2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26,400元,尚應補繳6,2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