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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3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325號原 告 邱大陸

邱國有邱林金貴鍾盛招邱祉竣邱俊傑邱吳貞子邱俊凱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君聖律師被 告 邱黃香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圖斜線所示面積3,291.3075平方公尺占用之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20,438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100元/㎡×占用面積3,291.3075㎡=3,620,4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971元,扣除起訴時繳納之裁判費40,110元,尚應補繳3,8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裁判日期:202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