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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4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406號原 告 蔡淑媛被 告 蔡淑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於起訴時原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路○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並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01,196元。嗣於民國115年7月3日以補正陳明訴之聲明(三)狀更正訴之聲明為:請求分割兩造共有系爭土地;被告應給付原告32,500元。訴訟標的價額即為4,233,696元(計算式:4,201,196元+32,500元=4,233,6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10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757元,尚應補繳3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變更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