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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4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417號原 告 陸敬文訴訟代理人 陳建曄律師被 告 楊佳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3款所定丙類家事訴訟事件,自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關於管轄之規定,由被告之住所地法院管轄。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未依兩造離婚協議之約定,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0元及移轉原證2所示車牌號碼000-0000號、廠牌MERCEDES-BENZ(賓士)之自用小客車所有權及占有與原告,請求被告履行離婚協議,核屬財產訴訟,又兩造並無合意管轄之約定,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被告設籍於高雄市梓官區,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專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