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556號原 告 郭長志訴訟代理人 陳煜昇律師被 告 郭珈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7/8135)及其上同段458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巷0弄00○0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7,807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0,421㎡×公告土地現值54,237元×權利範圍27/8135+建物課稅現值131,900元=2,007,807元,小數點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17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15,423元,尚應補繳9,5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