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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6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640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被 告 蘇永明

蘇張金足蘇永安蘇靜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在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物權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研討結果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間就被繼承人蘇順旗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4年5月1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114年7月18日所為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第2項請求被告蘇張金足、蘇永安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14年7月18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

而原告主張其對被告蘇永明之債權總額為1,883,853元(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3月8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5,772,01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依被告蘇永明之應繼分比例4分之1計算為1,443,005元(計算式:5,772,019元×應繼分比例1/4=1,443,00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金額,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蘇永明繼承遺產應繼分之價額為準,核定為1,443,0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6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8,130元,應再補繳10,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附表:

編號 財產所在或名稱 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 1 高雄市路○區○○段00○號建物 全部 課稅現值223,700元 2 高雄市路○區○○段000地號土地 62/1800 面積867.07㎡×公告土地現值21,500元/㎡×62/1800=642,114元 3 高雄市路○區○○段000地號土地 62/1800 面積499.75㎡×公告土地現值21,500元/㎡×62/1800=370,093元 4 高雄市路○區○○段000地號土地 62/1800 面積260.29㎡×公告土地現值21,500元/㎡×62/1800=192,759元 5 高雄市路○區○○段000地號土地 62/1800 面積620.14㎡×公告土地現值21,500元/㎡×62/1800=459,248元 6 高雄市路○區○○段000地號土地 62/1800 面積1,574.47㎡×公告土地現值21,500元/㎡×62/1800=1,165,983元 7 高雄市路○區○○段000地號土地 62/1800 面積65.79㎡×公告土地現值21,500元/㎡×62/1800=48,721元 8 高雄市路○區○○段000地號土地 62/1800 面積218.59㎡×公告土地現值21,500元/㎡×62/1800=161,878元 9 高雄市路○區○○段000地號土地 62/1800 面積418.74㎡×公告土地現值21,500元/㎡×62/1800=310,100元 10 高雄市路○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面積87.9㎡×公告土地現值21,900元/㎡=1,925,010元 11 高雄市路○區○○段000地號土地 62/1800 面積80.07㎡×公告土地現值21,500元/㎡×62/1800=59,296元 12 高雄市路○區○○段000地號土地 62/1800 面積249.79㎡×公告土地現值21,500元/㎡×62/1800=184,983元 13 高雄市路○區○○段000地號土地 62/1800 面積37.99㎡×公告土地現值21,500元/㎡×62/1800=28,134元 合計 5,772,019元

裁判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