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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6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665號原 告 鍾新春被 告 陳立科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間業經判決離婚,原告自得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3款所規定,因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之家事事件,而本件起訴時被告之住所位於高雄市楠梓區,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裁判日期:2026-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