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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6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605號原 告 曾黃秋樺法定代理人 曾正旺被 告 彌勒山合天大道院法定代理人 廖淑宜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以115年度補字第277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5年7月2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