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76號原 告 吳進安訴訟代理人 劉鍾錡律師被 告 王吳玉華

吳酒米殷富貴殷湘閔

殷晟博殷湘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㈠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外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㈡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家事事件法第70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被繼承人吳秀梅生前最後住所地位於高雄市湖內區,有除戶戶籍謄本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裁判案由:交付遺贈物
裁判日期:202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