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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78號原 告 邱麗娥被 告 王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命令由家分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處理;其他應由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第3條第6項、第74條分別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民法第1128條規定,請求被告搬離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0號之房屋,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6項規定所定其他家事非訟事件,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童郁惠

裁判案由:命令由家分離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