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795號原 告 王見祥被 告 王見興
王素蘭王素緞王素綢上列當事人間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丙類事件,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3項第6款、第70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專屬管轄,係指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專屬一定法院管轄之謂。凡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僅得由一定法院管轄者,縱未以法文明定「專屬管轄」字樣,仍不失其專屬管轄之性質。則遺產分割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既已由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明定為丙類事件而應由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管轄,性質上自屬專屬管轄。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兩造公同共有之被繼承人王長益所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予以分割,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而王長益死亡時之住所位於高雄市燕巢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其個人基本資料可參,系爭不動產亦位於同一行政區,揆諸前揭說明,應專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孫嘉偉附表:
編號 土地/建物 權利範圍 被繼承人 1 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 1/2(公同共有) 王長益 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4(公同共有) 3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4(公同共有) 4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4(公同共有) 5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4(公同共有) 6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4(公同共有) 7 高雄市○○區○○里00鄰○○巷000號 1/1(未辦保存登記) 8 高雄市○○區○○里0鄰○○巷00號 1/1(未辦保存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