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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95號原 告 社團法人高雄市鳥松區崇聖殿協會法定代理人 黃春正訴訟代理人 邱啟鴻律師

王奕涵律師被 告 周慶順律師即蔡最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鳥松區大脚腿段一小段76-2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45,0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485㎡×民國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7,000元/㎡=8,2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2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66,786元,應再補繳31,2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