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小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莊玉燕被 上訴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本院114年度岡小字第4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於民國110年9月10日17時許,因手機被盜而遭他人購買數筆遊戲點數,上訴人有立刻電聯客服,請客服關閉小額付款系統,並於110年9月12日15時45分許報案,再向GOOGLE PLAY申請退款,但遭拒絕。上訴人於114年10月29日已向被上訴人客服人員申請調閱通聯紀錄,以證明該等遊戲點數並非上訴人所購買,爰依法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等語。
二、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之8條、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定有明文。次按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列第1款至第5款理由提起上訴時,其上訴狀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揭示,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31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三、法院於審判權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但當事人未於事實審爭執,或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68條、第469條第1至5款所明定,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蓋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而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僅於必要時得加註理由要領而已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參照),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第469條第6款之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並不準用。故於小額事件中所謂違背法令,並不包含認定事實錯誤、取捨證據不當或就當事人提出之事實或證據疏於調查或漏未斟酌及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情形。又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當事人於第二審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第436條之28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且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此參照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上訴人主張原判決未審酌被上訴人請求其給付購買遊戲點數之費用,並非上訴人之消費云云,固提出報案三聯單、簡訊截圖畫面、小額代收費用繳款通知單、電信費繳款通知單等件為據。惟原判決審理時,上訴人經合法通知而未到場或以書狀表示意見,經原審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以僅記載主文、未記載理由之方式,判決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給付購買遊戲點數之費用共新臺幣(下同)9,880元等情,有原判決言詞辯論筆錄、本院送達證書可稽,足認上訴人於原審中未曾主張其手機遭人盜用,亦未提出前開報案三聯單等證據供原審審酌,是其上訴理由所指之內容,均屬於第二審所提出之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8規定,自為法所不許,本院無從加以審酌。復觀諸上訴人所提之上訴理由,均係就事實問題為爭執,而未具體指明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或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稱當然違背法令之情事及符合該條款要件之具體事實,自難認上訴人對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已有具體之指摘,是依首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及說明,上訴人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又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32第1項亦有明文。而本件第二審裁判費用為2,250元,上訴既經駁回,自應由上訴人負擔,併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王碩禧法 官 楊凱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