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小上字第7號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其所提出之上訴狀並未有上訴人之簽名或蓋章。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經簽名或蓋章之上訴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陳芸葶法 官 陳任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曾啓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