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18號抗 告 人 徐正男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楊哲政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31日本院115年度救字第1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許慧如法 官 陳芸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憶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