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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救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38號聲 請 人 KASIYATI(中文名:凱西)相 對 人 高雄市私立新如意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法定代理人 麥倉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引進之外國人者,經切結後推定為無資力,無須審查其資力;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3項第1款、63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聲請人為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10款之外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橋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依前揭規定切結推定為無資力而准予扶助,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准予扶助證明書、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可稽,且聲請人已於民國115年7月9日提起訴訟,由本院以115年度勞補字第117號受理在案,觀之聲請人所提出之起訴狀及其他證據,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