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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救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4號抗 告 人 沈家賢上列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21日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