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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救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5號聲 請 人 BUNAGAN JOYSEL GAY GALINDES (喬伊)代 理 人 余岳勳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邵祺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修正後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屬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10款之外籍移工,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後准許法律扶助之事實,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審查決定通知書等影本及專用委任狀正本在卷可稽,且聲請人已於民國115年1月13日提起訴訟,由本院以115年度勞補字第12號受理在案,而本院綜觀全卷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及其他證據,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童郁惠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