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 郭維明再審相對人 高聖傑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再審聲請意旨略以:原裁定法官①比中指②手摸生殖器,要請三位法官子孫後代將①比中指②手摸生殖器列為臺灣善良風俗,請後代子孫發揚光大,可以吧等語。
二、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對於確定裁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再審程序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亦有明文。經查,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9號裁定,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送達聲請人,並因不得抗告而確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人於114年12月22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未逾不變期間之規定,先予敘明。
三、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原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聲字第14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再審聲請狀所載內容,並未表明原確定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及具體情事,依上開說明,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本院毋庸命其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許慧如法 官 陳芸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憶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