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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再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10號再審聲請人 楊寓程即楊竣文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本院113年度小上字第3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12月30日發布施行並自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翁熒雪法 官 林昶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翁志瑋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