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35號再審聲請人 郭維明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聖傑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9日本院115年度聲再字第1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裁定已經確定,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同法第五編再審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條定有明文。又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2項,及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自裁判送達時起之30日不變期間內提起,並應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按聲請再審,法院認無再審理由,裁定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裁定或駁回再審聲請之確定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8條之1規定即明。又再審之目的,原在匡正確定終局判決之不當,以保障當事人之權益,惟為避免當事人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一再提起再審之訴,致浪費司法資源,自應予以限制(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
二、查再審聲請人於民國115年9月18日具狀對本院115年6月9日115年度聲再字第16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原確定裁定乃不得抗告之裁定,於作成同日公告時即已確定,且該裁定正本於115年6月12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115年度聲再字第16號卷第27頁),是再審聲請人本件聲請再審,顯逾30日不變期間,已不合法。另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係以:法官是一群很會讀書的人,比中指、手摸生殖器!請再審,否則請有後代子孫的列為臺灣善良民俗,教導後代子孫,發揚光大等語為其論據,查再審聲請人前以相同再審理由二度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先後於115年7月7日以115年度聲再字第21號裁定,於115年9月1日以115年度聲再字第25號裁定駁回其再審聲請等情,有前開裁定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3至29頁),再審聲請人今再以同一事由,對原確定裁定更行聲請再審,依上開規定意旨,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碩禧
法 官 楊博欽法 官 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憶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