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 趙坤成相 對 人 林雪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96號民事判決准許聲請人以新臺幣(下同)2,899,581元之現金供擔保,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8,698,744元及其利息範圍內予以假執行。聲請人曾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尋求協助,然法扶因上開判決主文僅記載以「現金」供擔保,受限於文字導致無法核發保證書,致聲請人陷入求償無門之窘境,若不准予變更提存物以利聲請人立即查封相對人之不動產與車輛,聲請人即使勝訴定讞,亦將面臨資產已被相對人移轉他人之嚴重損害,爰聲請將擔保物變更為法扶出具之同額保證書等語。
二、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96號民事判決業於民國115年2月6日確定在案,有判決確定證明書可稽,該判決既已確定,即取得終局執行力,聲請人得依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則原判決所為假執行之宣告及其所附擔保,係附隨於未確定判決而存在,於判決確定後已無繼續存在之必要,故聲請人聲請變換假執行之擔保物,欠缺法律上利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孟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