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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40號聲 請 人 薛佳昕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福懋樹河‧院管理委員會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仍不預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