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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字第20號

115年度聲字第40號聲 請 人 薛佳昕相 對 人 胡育慈

李逸賢黃淑霞俞國隆李本華(即福懋樹河‧院大樓管理委員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及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福懋樹河‧院大樓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其等因涉及114年7月及8月挪用公款支付私案律師費,偽造財務報表等行為,現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列為被告偵辦中(115年度他字第1347號),依本社區規約第8條第6款規定,涉及本大樓管理費及公共事務之刑事、民事法律爭議者,不得擔任管理委員、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故相對人已自始喪失管理委員資格,然其等目前仍霸佔職位,應屬非法霸佔,請求准予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禁止相對人行使管理委員職權,並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

二、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聲請人所指摘之挪用公款支付私案律師費,偽造財務報表等爭議,係屬上屆(第七屆)管理委員會所執行之事務,並非本屆(第八屆)管理委員會所為,且尚未經判決認定,聲請人亦未釋明有何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倘貿然依其片面主張,即停止相對人之職權,反將造成社區管理真空,嚴重影響全體住戶之共同利益。又聲請人對於社區規約第8條第6款規定之解釋,乃其個人之擴張推論,否則任何住戶只需藉故對管理委員提起民、刑事之爭訟,即可藉此達到將管理委員解任之目的,如此無異於鼓勵住戶興訟並使有心人士藉此方法操作管理委員會之成員,自不足採。

三、按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依同法第538條之4準用第533條再準用第526條規定,應就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加以釋明,且兩者缺一不可。前開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絲毫未予釋明,法院即不得命供擔保後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次按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37條第1項規定,就債權人聲請所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乃衡平救濟手段之保全方法,多具本案化之特性,動輒有預為實現本案請求內容性質之處分,本應以較高度之保全必要性為其准許要件。法院於酌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時,除應依同法第538條之4、第533條準用第526條第1項規定,審認債權人有無就「請求之原因(本案請求及其原因事實)」,提出即時能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外,尚須就同法第538條第1項所定「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之「假處分之原因」,考量其是否發生急迫而無法彌補之重大損害,並權衡該處分對雙方可能造成之影響及利益之平衡,包括債權人權利被侵害之損害,與債務人所受之損害暨波及第三人所生之影響,孰重孰輕?債權人因該處分獲得之利益或防免之損害,是否逾債務人所受之不利益或損害?以及其對公共利益之維護等項,再斟酌其他主、客觀因素,綜合以斷之,始不失該條項所揭櫫保全必要性之真諦(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22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因涉及114年7月及8月挪用公款支付私案律師費,偽造財務報表等行為,現由檢察官偵辦中,依社區規約第8條第6款規定,涉及本大樓管理費及公共事務之刑事、民事法律爭議者,不得擔任管理委員、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應已喪失管理委員資格,然其等目前仍在執行管理委員職務等情,依其所提出之福懋樹河‧院大樓第八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第八屆管理委員會114年12月份委員會議紀錄、114年7月份財報收支表、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函、聲請人被移出住戶群組截圖等資料,均不能釋明相對人已喪失管理委員資格之事實,亦不能釋明相對人有何執行職務上之行為,嚴重影響或重大損害社區大樓全體住戶權益之情事,尚難認已具體說明若不准許定暫時狀態處分,將有何重大損害、急迫危險或其他類似情形發生,且依兩造利益權衡及比例原則,而有藉定暫時狀態之程序以資防免之必要。從而,聲請人就其所爭執之法律關係(相對人之管理委員資格),及就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既均盡釋明之責,依上開規定及說說明,其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禁止相對人行使管理委員職權,並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於法均有未合,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五、據上結論,本件聲請無理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6-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