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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0號聲 請 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現由本院以115年度司執字第33660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經本院核發支付轉給命令,命第三人陸軍第四地區支援指揮部將本應給付聲請人之工程款新臺幣(下同)3,862,275元,支付轉給相對人。惟相對人於民國106年4月27日始遞狀聲請執行聲請人之財產,因此相對人執行債權中自94年2月6日起至101年4月26日止之利息債權915,348元,已罹於5年消滅時效。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請撤銷系爭執行事件就上開利息所為執行程序,爰依法聲請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惟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明示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同條第2項所以例外規定得停止執行,係因異議之訴等訴訟如果勝訴確定,據以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將失其效力,為避免債務人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故於受訴法院認有必要時,始得裁定停止執行。非謂債務人以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列訴訟為由,且聲明願供擔保而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時,法院須一律予以准許。所謂必要情形,由法院依職權裁量定之。即法院應就該異議之訴在法律上是否顯無理由;如不停止執行,將來是否難於回復執行前之狀態;倘予停止執行,是否無法防止債務人濫行訴訟,以拖延執行,致債權人之權利無法迅速實現等各種情形,予以斟酌,以資平衡兼顧債務人及債權人之利益(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835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因起訴而中斷,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民法第126條、第129條第1項3款、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相對人執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95年10月31日9

5年度執字第12826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對於第三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陸軍第八軍團指揮部、海軍司令部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之應收帳款及工程款債權,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尚未執行終結,聲請人並已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115年度補字第840號民事事件(下稱系爭異議之訴)受理等情,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及異議之訴案卷核閱無訛。

㈡惟相對人前於95年間,執高雄地院94年度促字第31131號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執行聲請人及第三人丙○○之財產,其執行名義內容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9,801,004元,及自94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1,000元。經高雄地院以95年度執字第12826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相對人於95年7月12日部分受償,高雄地院並核發系爭執行名義。相對人復執系爭執行名義,於附表所示時間,向附表所示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經各該法院分別以附表所示案號之強制執行事件受理等情,有系爭執行名義及其上收狀章戳、繼續執行紀錄表可稽,並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案卷核閱無訛。相對人於95年間及如附表所示時間,向附表所示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各次聲請所間隔之時間均未逾5年,相對人之利息債權之5年消滅時效均因其歷次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從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106年4月27日聲請強制執行,中斷該次聲請前5年利息債權之消滅時效,顯無理由。聲請人主張上情並提起系爭異議之訴,為顯無理由,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停止執行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任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曾啓聞附表:

編號 聲請時間 受理法院 案號 1 99年7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年度司執字第75946號 2 101年6月20日 同上 101年度司執字第85258號 3 106年4月27日 同上 106年度司執意字第36995號 4 109年9月4日 同上 109年度司執字第85634號 5 112年5月4日 本院 112年度司執字第27267號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