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2號原 告 簡振華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法定代理人 張洛洋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面積約304平方公尺)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64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304㎡×公告土地現值660元/㎡=200,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