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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5號原 告 鄭洪麗花

鄭佳勇鄭雅雯被 告 林健智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定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7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本院111年度司執助字第1043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4年9月29日所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其中表1次序6、表2次序8、18、19所載被告應受分配之債權均應予剔除。則以原告上開主張試算結果,原告所得增加之分配額為214,656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4,6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