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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3號聲 請 人 李金霖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750元,尚應補繳75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