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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7號原 告 中國城市建設研究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學東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律師

楊亭禹律師陳敬于律師被 告 上評資源循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聰田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人民幣10,41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以起訴日即民國115年2月5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人民幣即期賣出牌告匯率即1人民幣兌換新臺幣(下未註明幣別者同)4.585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7,771,115元(計算式:人民幣10,419,000元×115年2月5日之臺灣銀行人民幣即期賣出匯率4.585元=47,771,1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童郁惠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裁判日期:2026-02-25